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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短期投资的减值
旧准则只要求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将市价低于初始成本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以后期间市价又回升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
新准则则区分不同类型的投资对资产减值做出了相应规定:①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应进行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②
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将减值测试日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而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权性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性金融资产价值以后恢复的,不得通过损益转回。③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投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投资在转回日的成本。
5. 短期投资的重分类
旧准则规定,企业拟改变原持有短期投资的意图时,可以将短期投资重分类为长期投资,重分类日长期投资的成本为原投资成本与其市价两者中的较低者,长期投资不能重分类为短期投资核算。
新准则分以下5种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既不能重分类为其他投资,也不能由其他投资重分类转入。
② 可供出售的债权性投资,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再可靠计量等,可以重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改按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③ 可供出售的权益性投资,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可靠计量等,或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可以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日,该可供出售的权益性投资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为新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④ 以前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投资,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改按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待该投资被处置或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⑤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等发生改变,应当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投资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6. 短期投资的转移与终止确认
旧准则规定,企业处置短期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新准则明确区分了投资转移与终止确认。投资转移是企业(转出方)将投资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的行为。对于已转移的投资,企业如果已将投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投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对该投资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已转移的投资。另外,如果收取与某项投资相关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也应进行终止确认,如持有债券投资的到期收回等。对于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转移,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投资的程度确认有关投资,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的整体转移,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