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办法对发行企业有关存货、收入的核算方法作了补充规定。
2.发行企业可以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也可以采用进价核算。
3.发行企业出版物的采购业务可以不通过“物资采购”科目核算,直接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4.发行企业包装物的采购与摊销业务可以不通过“包装物”科目核算,直接通过“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财会[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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