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应于签定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如合同、协议规定出租土地的全部租金一次收回,应增设“271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核算这部分已收回但应递延的收入,并在租赁期内将其平均转作当期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企业在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每期转作收入时,借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
“递延出租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外商投资企业为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递延出租收入”项目反映。
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递延出租收入的本年增加数应在其他来源类“(3)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其他来源类“(7)增加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递延出租收入的本年转销数应在本年利润类“(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为“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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