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成本费用列支上做手脚。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不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造成项目成本的混乱,影响当期完工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导致账面长期亏损或隐瞒巨额利润。
二是不按期结算项目成本。有的企业滚动开发,虽然房屋已全部售完,但迟迟不进行工程结算,销售商品房收入 一直挂在“应收账款”上,不结转收入,导致其成本也无法结转,账面出现亏损。
三是不法企业之间相互勾结、相互利用。通过虚开、多开发票,加大
建筑工程成本,减少应税所得额,偷逃
企业所得税。
四是价外费用和代收费用不计算在收入内。在房地产销售时,向住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或代收费用,在会计上不计或少计收入,导致收入减少,偷逃所得税。
五是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集团战略,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虚加工作量减少或转移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