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风行的激励机制自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得以逐步推广和实施,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规范其会计处理成为保障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关键问题之一。会计处理问题包括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文章主要从会计确认的时点和角度出发,探讨了在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各阶段关于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确认问题。
关键词:经理人股票期权 会计确认 初始确认 后续确认 终止确认
一、引言
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的
美国。股票期权是指标的资产或商品是股票的期权。作为期权的一种形式,股票期权具有期权的一般内涵和特性。它是指授予经营者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一固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由于在有效市场中股票价格是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反映,并且是股票期权的价值所在,而股票期权的行权通常要在一定时间的禁售期之后,因此它能够促进员工和经营者积极地参与公司事务以期股价的稳定增长。这就是股票期权制度的长期激励功能,在某种程度上,它帮助协调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然而,安然会计丑闻引起了一场就是否运用股票期权来作为偿付手段的争论。其中一个议案要求公司对应于报告收益提取
股票期权“费用”。现在大多公司采用期权形式给予雇员大笔酬劳,但会计规则并未要求将这些期权计入会计成本,这样,
股票期权就夸大了公司的报告收益。目前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仅要求公司在年报中以批注形式报告发行期权成本,如果将
股票权视作费用,
美国几乎所有主要公司的收益都将会比报告数字低出许多。所以安然破产中损失大笔金钱的机构投资者对账外
股票期权颇有怨言,因为它使得
公司管理层可以从失败的公司中套现,而雇员和投资者则被蒙在鼓里,其利益被弃置一边。因此有人提议,应该重新考虑期权的会计计算方式。
二、国际上采用的
会计处理方法
1.APBOpinionNo.25的
会计处理方法内在价值法。内在价值为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高于执行价格的部分。在激励股票期权计划中,税法要求授予日期权执行价格必须等于股票市场价格,采用内在价值法,内在价值为零,故授予日无需确认报酬成本;在非法定
股票期权计划中,由于授予日期
股票市场价格通常高于期权执行价格,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在授予日要确认报酬成本,报酬成本即市场价格与执行价格之差,并将报酬成本在计划中规定的服务期内摊销。
2.SFAS123的
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法。由于(1)股票期权具有价值;(2)股票期权产生报酬成本,应当正确计入企业的净收益中;(3)
股票期权的价值能在可接受的限度内估算。因此,任何一种
股票期权计划都必须确认报酬成本。
在该种方法下,期权授予日为会计确认和计量日,在该日,会计上根据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出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确认为公司的递延报酬成本,并将其在服务期内摊销。行权日的
会计处理方法与内在价值法下基本相同。
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鼓励采用此种方法,原因是因为看涨期权必然使企业每期分摊的酬劳费用较高,这至少可抵销公司推高股价而有意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更可靠地衡量报酬成本和公司利润。
对于非上市公司,可使用最小价值法来估算期权价值。最小价值等于
股票现价减去执行价格的现值和预计股利的现值,最小为零。
3.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之间的比较。APB25采用的内在价值法和SFAS123采用的公允价值法相比之下,内在价值法简单易学,易于理解和操作,但公允价值法比内在价值法科学、客观、并且更具相关性。(1)科学客观性。公允价值法由于考虑了授权期、股价的变动、无风险利率、股利等与股票期权价值等密切相关的因素,按照期权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定价,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操纵的可能。同时也使得对经理人股票期权的计价和其他金融工具或是权益工具的计价统一起来,而且由于按照期权计价模型算出公允价值之后,在随后的期间,其公允价值并不随着除行权价之外的其他变量的变化而变化,其价值一经确定,就不再调整,也避免了会计处理的混乱。(2)相关性。相对于内在价值法而言,公允价值更具相关性,这是因为:①公允价值法考虑了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全部价值,内在价值法仅考虑了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而没有考虑时间价值;②内在价值可能产生不一致的结果,难以处理条款较为复杂的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③对于行权价等于或是高于赠予日股价的确定性计划,不确认报酬费用,而对于条款不确定的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则要在每一个会计期末,根据赠予日的市价和估计的行权价的差额确认报酬费用,这就造成
会计处理的不一致。(3)适用性。内在价值法不能适用于复杂的股票期权计划和其它衍生金融工具,而公允价值法由于采用了期权定价模型,不仅可以适用于
股票期权计划,而且还适用于其它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所以公允价值法具有更大的适用性。但其必须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公允价值法适用于成熟市场,而内在价值法适用于新兴市场。(4)社会影响。由于内在价值法不在会计表中确认
股票期权的报酬成本,企业少计费用、高估利润,势必造成税额、股息、红利一系列数据的扭曲。而投资者高估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股价作为公司未来收益的贴现,会出现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而造成经济泡沫。
但采用公允价值法令人忧虑的是,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得出的公允价值是否如我们想像的那样“公允”。再者经理人股票期权同期权市场上的股票期权还有所区别,尤其是增加了许多限制条件,限制了其转让性和变现能力,这都会降低其价值。通过对经理人赠予股票期权对其进行补偿,可以给经理人带来税收上的收益;对发行公司来说,通过赠予经理人股票期权可以降低公司为筹集资本(如发行
股票)而发生的费用,而这些又会增加
股票期权的价值。SFAS123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
三、关于我国
股票期权计划
会计处理的思考
1.确定型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由于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认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稿)第19条的规定说明我国确定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应低于期权发放日(授予日)的市价,这就限制了APB25内在价值法的使用。所以,笔者建议,把股票期权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即期权授予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另一部分为期权的时间价值,即行权日股票市价与授予日的差额。两者之和为行权日股票的市价减去行权价格。既然内在价值为零,所以只计量其时间价值,而其时间价值只有在行权日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是将行权日作为会计对股票权的确认和计量日,但这种处理涉及到将行权日确认的股票期权报酬成本向前追溯调整若干年(可能为5年以上),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现行会计处理规定,也削弱了以前年度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另一种处理方式是在期权授予日将股票期权作为或有事项处理,即我国目前许多企业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或有事项法,但在该种处理中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也是现行
会计制度不允许的。笔者认为,其内在价值部分可以把授予日作为计量日,时间价值部分由于报酬成本根据每期股价的变动调整入账,而不需要知道行权日的股票市价,故初始计量日为授予日,后续计量日为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股价波动的每一年年末,终止计量日为行权日或其他终止日。其
会计处理为:①在期权授予日,借:递延报酬成本,贷:股票期权。②根据股价的波动,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第一年年末作一笔调整分录。如果股价上涨,借:管理费用(包括递延报酬成本的摊销和股价变动调整收入),贷:递延报酬成本和股票期权。如果股价下跌,则借:股票期权,贷:递延报酬成本,并将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③在行权日,公司发生股票期权与股票的交换,则借:现金和股票期权,贷:股本和资本公积。如果在行权日股价下跌未能行权,则将以前确认的股票期权、管理费用进行冲销。另外,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提前离职,则丧失尚处于待权期的股票期权,应将以前确认的管理费用、
股票期权和尚未摊销完毕的递延报酬成本进行冲销。而
股票期权与递延报酬成本摊余余额的差额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应列于股东权益项下。
2.不确定型经理人
股票期权
会计处理。对于不确定的经理人
股票期权计划而言,在赠予日,行权价不确定或股数不确定,或者两者都不能确定,这些都是赠予日以后的事项。此是,赠予日不是计量日,计量日是赠予的股数和行权价格都可以确定的第一个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赠予日不必进行
会计处理。在赠予日后的资产负债表日,应以股价为基础,估计费用,并记录期权。在以后的每一个期末,都要以期票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摊销。直到计量日,才能调整确认递延报酬成本,并把报酬成本余额在剩下的服务期内平均摊销转入费用,等到行权后把期权转为股本。
笔者认为,在短期之内,应当允许多种
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但就一个会计主体而言,应当相对稳定。在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前,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不必急于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
税务问题作出规定,以防政策频繁变动,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不便。同时,要谨防利用股票期权操作会计信息、侵害国有资产、谋取个人私利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企业应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涉及到股票期权价值确认、期权价值或成本的计量与摊销、股票期权行权或弃权、行权股票的来源等许多方面的
会计处理问题。这些会计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
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来规范和指导。我国目前企业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中,一是对
股票期权与其他
股票激励方式混淆;二是在期权运作方法上各行其是;三是我国
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中都未涉及这部分内容。因此,
会计处理的规范性较差。目前
美国财务
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股票期权
会计处理都有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我们应借鉴国外
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经理人
股票期权理论与实践的现状,尽快制定我国的经理人
股票期权
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
参考文献:
1.谢德仁,刘文.关于经理人
股票期权会计确认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2(9)
2.张先治.
股票期权理论及在公司激励中的应用研究.会计研究,2002(7)
3.李维友.经理人
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0)
作者:高 峰 来源:《
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