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在1963年脱离
英国殖民统治后, 开始独立探索其会计发展道路。由于新加坡的经济外向型和开放性定位, 使得新加坡在独立后, 选择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在此历程中
新加坡的
会计准则制定权亦愈来愈向政府回归。
一、新加坡会计准则制定 (一)
新加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变革随着一系列
美国大公司(安然、世通等) 造假丑闻曝光, 引发了全球对
会计师行业的信任危机。由于
新加坡以树立全球金融和
商业中心地位作为其政策导向, 且资本市场在其全国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增强投资者对其资本市场的信心, 新加坡拉开了会计行业重大变革的序幕。2001年,
新加坡财政部、金融管理局、律政署成立了三个民间部门主导的委员会, 负责
新加坡的
公司治理和监管机制。三个委员会之一是披露和会计准则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2001年9月向
新加坡政府提交了最终报告, 包括一系列改进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披露要求和
审计师独立性规则的建议。
新加坡政府接受了披露和
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所有建议, 并通过更改公
司法实施委员会的建议, 主要包括:
(1)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由职业团体转入由社会各界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披露与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报告表明,
会计准则制定权不适宜再保留在一个职业团体中, 而应该转入一个由社会各界组成的独立委员会。2002年,
新加坡政府即接受该委员会意见, 修订了《公
司法》, 根据该法
财政部于2002年8月成立公司披露与治理委员会, 简称CCDG) , 由其取代原民间机构——注册
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与发布会计准则及解释。新成立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融入了来自政府、商界、社会团体、
教育的代表, 让更多利益相关者在
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有直接的发言权。
(2)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由民间机构转入官方机构。新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公司披露与治理委员会由财政部成立, 其成员上至主席下至委员均由财政部长指定, 由《公
司法》确定其法定地位, 并向
财政部负责。
新加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由民间转入政府, 为其新
会计准则赋予法律效力, 以及全面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做下铺垫。
(3) 会计准则被赋予法律效力强制执行。2002年之前, 新加坡的会计准则并不具有法律效力。2002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的法律效力。从此,
新加坡的会计准则从民间
组织制定、依靠职业界的影响来实施, 发展为由各界人士组成的法定机构制定、并由公
司法保障其强制实施。该法律规定,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制企业以及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经营的分支机构都必须遵循
新加坡会计准则。
(二) 新加坡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变革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变革外, 披露与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报告还催生了新加坡对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改革。由于
新加坡会计准则制定直接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IAS/ IFRS为蓝本, 因此其准则制定跳过英、美模式的立项和起草阶段, 只经过三个阶段: 征求阶段、审查反馈意见、后征求意见阶段——提交意见信给国际
会计准则理事会。当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征求意见稿,
新加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将同时以其自身名义在其网站发布相同的征求意见稿, 以征求公众意见。在审查公众意见及征求意见稿上的会计问题之后,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将向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交一封关于征求意见稿的
新加坡意见信;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通过邮件通知方式, 主动寻求预定的利益相关团体反馈。预定的利益相关团体名单, 是由
新加坡注册
会计师提供, 大约有50 个利益相关团体, 包括工业协会、政府部门、
上市公司、
银行、
证券公司以及学术机构; 为了寻求更多权利人的反馈,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将额外进行公开协商, 以收集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特殊领域的意见。
二、新加坡会计准则国际化历程 新加坡自1987年就主动选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其唯一的会计准则来源, 以配合其吸引外资、建设全球
商业及金融中心的策略。目前, 财务报告准则(FRS) 共有1个基本框架和38个具体
会计准则, 无论是框架体系还是具体内容, 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高度的一致性。
(一) 新加坡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历程新加坡会计准则国际化经历了以下阶段:(1) 1963至1987年: 基本沿用
英国的会计准则和新加坡部分会计准则。新加坡1963成立了自己专门的准则制定机构——
新加坡会计协会。由于会计协会缺乏经验和资源, 在这一阶段并未设立会计准则, 基本沿用
英国的会计准则和
新西兰的部分会计准则。(2) 1987年到2002年: 逐渐脱离
英国会计准则, 向国际
会计准则靠拢。1987年,
新加坡实行重大会计改革, 取消了会计协会, 成立了
注册会计师协会(ICPAS) 。注册
会计师协会在1987年根据
新加坡的经济情况并以
国际会计准则为蓝本出台了
新加坡的
会计准则(SAS) , 随后不断修改。(3) 2002年至今: 全面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2年
新加坡修订了《公
司法》, 依据该法,于同年成立了公司披露与治理委员会, 由其取代注册
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与发布会计准则及准则解释。公司披露与治理委员会所制定的
会计准则称为“
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FRSs) , 是根据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制定的, 除细微差异(如执行日期) 外, 与IFRS几乎完全一致。
(二)
新加坡国际趋同成效由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良好的
会计准则规范了
证券市场, 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即便在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暴的情况下, 新加坡也是唯一实行金融开放而幸免于难的国家。所罗门美邦评价
新加坡的
会计制度在
亚洲各经济体中是最可靠的。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帮助新加坡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为新加坡吸引投资、对外贸易、繁荣
证券市场做出了不少贡献。
新加坡股票市场是亚太区最为国际化的市场,将近35%的上市企业来自海外, 便是良好证明。
三、新加坡会计改革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 会计准则制定——政府主导新加坡独立至今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是由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成立, 政府通过职业团体影响其会计体系的建设, 至今会计准则制定权已完全由半民间机构转入官方机构。尽管政府主导会计准则制定还具争议, 但从新加坡的会计准则发展史上来看, 正是由于政府制定会计准则, 提高了其会计准则的权威性, 增强了执行力度, 并引导会计准则的健康发展, 最关键的是使得
新加坡的
会计准则向
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变得事半功倍。与
新加坡情况类似, 我国由政府制定
会计准则的模式亦是最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准则制定模式。目前我国
财政部正积极地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 我国
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也将逐步消除。
(二) 密切追踪IASB项目——未雨绸缪从
新加坡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来看, 每当IASB发布一个新准则或新解释的意见稿时,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将同时在网上发布同样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截止日期比IASB提前一个月结束, 以便审核国内反馈意见并最终向IASB提交评论信, 使新加坡国内的意见得到IASB的考虑和重视。笔者认为, 我国应借鉴
新加坡经验, 及时地将IASB项目在
财政部网上公布, 使我国各相关利益团体都关注并且有途径表达对IASB新项目的意见, 并将公众意见转述至IASB。目前我国
会计准则的制定愈来愈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颁布后, 我国待制定新准则时再立项征求全国意见, 则显得有些为时过晚。
(三) 会计准则征求意见——广开言路2003年我国财政部更新了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现准则制定过程包括: 立项、起草、公开征求以及发布阶段。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会计公司将在
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公布、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尽管
财政部已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征询意见的范围广泛性, 但我国企业界人士参与
会计准则制定的程度并不理想, 我国上市
公司管理当局几乎不参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杜兴强, 2003) 。针对我国
上市公司参与
会计准则制定反馈意见的冷漠态度, 我国可以参考
新加坡的做法, 主动寻求反馈意见, 而非消极地等待。如确定预定的利益相关团体名单, 每当有新准则草稿公布时发送邮件通知寻求反馈; 在涉及特定领域的相关问题方面, 展开特定的讨论会向特定领域的专家或利益相关者寻求意见。这样做可以给上市公司传达一个信号, 即准则制定机构欢迎上市公司进行意见反馈, 并且其意见是举足轻重的。这无疑对提高
上市公司的反馈率有很大成效。
(四) 国际会计趋同经验借鉴
新加坡对会计的定位——会计是经济制度的重要软要素, 也是实现全球
商业和金融中心定位的手段。因此, 新加坡将全盘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其会计政策目标。由于
新加坡的
国际会计趋同与其金融、资本市场的发达、完善相辅相成, 笔者认为, 新加坡的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不适用我国。然而也必须看到
新加坡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效益。由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 良好的
会计准则规范了证券市场,帮助新加坡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为新加坡吸引投资、对外贸易、繁荣
证券市场做出了不少贡献。
新加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坚决精神和不懈努力以及将会计功能定位于发展全国经济, 还是值得我国学习的。
参考文献:
[1] 蔡晓颖:《
新加坡会计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2] 杜兴强:《我国上市
公司管理当局对
会计准则制定的态度及其对策探讨》,《会计研究》2003年第7期。
[3] 罗志忠:《中国与
新加坡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上海
交通大学MBA论文2002年。
[4] 汪祥耀、邓川:《主权国家
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经验及启示——以
澳大利亚为例》,《会计研究》2005 年第1 期。
[5] CCDG: Prescribing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Singapore〖EB/OL〗.htp: //www.ccdg.gov.sg/account.htm.
[6] CCDG.Second Reading Speech By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And Minister For Finance
On The Companies(Amendment) Bill 2002.〖EB/OL〗.htp: //www.ccdg.gov.sg/account.htm.
作者:林静敏 来源:《财会通讯》 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