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而上述单位在为乙方购买货物时,代垫了相应购货资金,在税务上将被视同自己购进货物,然后再转售给委托方。在将货物交付乙方时并收取款项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当然,另一方面而言,上述单位向丙方代购进货物时,丙方不应将发票开具给乙方,而应开具给上述单位,则上述单位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依法予以抵扣;若上述单位购进货物和向乙方交付货物并收取款项的价格相同,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互抵消,实质上并未承担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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