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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款的纳税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08-9-6 13:50:32
  问:我企业代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向另一企业(以下简称:丙方)购买货物,我企业先代乙方垫付资金给丙方,我企业做账为:借:其他应收款,贷:现金,并后附发票复印件作为入帐的依据,发票的抬头为乙方。后,我企业将发票和货物给乙方,乙方付款给我企业,企业做账为:借:现金,贷:其他应收款,并后付收据开具给乙方。请问,这种是否应作为委托代销业务处理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而上述单位在为乙方购买货物时,代垫了相应购货资金,在税务上将被视同自己购进货物,然后再转售给委托方。在将货物交付乙方时并收取款项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当然,另一方面而言,上述单位向丙方代购进货物时,丙方不应将发票开具给乙方,而应开具给上述单位,则上述单位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依法予以抵扣;若上述单位购进货物和向乙方交付货物并收取款项的价格相同,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互抵消,实质上并未承担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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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omo19881020    责任编辑:momo198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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