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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的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08-9-6 13:50:27
  问:企业6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有误没有给购方,现刚跨月,企业的防伪税控设备尚未抄税,现可否作废此份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由于该企业发现该票有误时已跨月,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因此,不能作废此份发票,只能按规定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

东奥会计在线

文章录入:momo19881020    责任编辑:momo198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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