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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时间性差异解决之道——拓展递延税款科目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14:46:05

    现行会计制度在施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利用拓展“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功能的办法,针对流转税确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来弥补现行会计制度的部分缺陷。

  一、制度与税法确认标准不同,产生流转税时间性差异

  1.制度确认收入的标准

  会计制度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是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留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税法确认收入的标准

  税法对计税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是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的: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实务处理

  显然,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在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上差异很大,实务中的具体差异更多。例如,A公司6月20日向B商场发售空调一批,不含税价200000元,增值税率17%、销项税额34000元,委托C企业安装(安装费由C企业与A公司另行结算),产品成本140000元。B商场于7月10日验收完毕,并支付货款。则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处理如下:

  (1)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A公司6月20日发出空调时,因仍然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所以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能做发出商品处理:

  借:发出商品——空调140000

    贷:库存商品——空调140000

  待7月10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7月末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0

    贷:发出商品——空调140000

  (2)按照税法处理

  而按照税法,A公司在6月20日发出空调时就应计算增值税:200000×17%=34000(元)。问题出现了:如果企业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7月10日计算增值税,必然在6月末招致以下税务处罚:一是被税务机关确认偷税,补交税款34000元;二是按每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即每天17(34000×0.05%)元,直至补交日;三是按所偷税额的0.5~5倍交纳罚款,即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在17000~170000元的范围内决定罚款金额。

  (3)会计制度问题揭示

  显然,现行会计制度在上述业务处理上存在不足。除了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外,还有来自流转税和其他税种的时间性差异,比如:营业税的时间性差异、资源税的时间性差异等。

  现在的问题是,会计上如何处理上述流转税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二、拓展递延税款类科目功能,解决流转税时间性差异

  “递延税款”科目,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用来“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的;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会计准则按照所得税核算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税款进一步细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那么,流转税的时间性差异怎么办呢?

  笔者认为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为流转税的时间性差异新设一个会计科目;二是充分利用现有会计科目的功能。本文即按照第二种方案的思路解决问题,也就是让“递延税款”科目既核算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也核算流转税等多税种的时间性差异。

  将“递延税款”作为总分类科目,下设“递延企业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增值税”、“递延营业税”等明细科目,分别对各种税种产生的时间性差异进行明细核算。

  承上例:B商场于7月10日验收完毕,并支付货款。则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6月20日发出空调时,因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能做发出商品处理,但按照税务法规需要计算交纳增值税34000元:

  借:发出商品——空调140000

    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34000

    贷:库存商品——空调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2)待7月10日收到货款时,转回递延税款: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34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0

    贷:发出商品——空调140000

  (3)假如在安装过程中(尚未收到货款)出现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空调安装163800

    贷:发出商品——空调140000

      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23800

  同时,办理退税手续: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贷: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34000

 

中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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