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会计频道 >> 会计实务 >> 怎样作会计 >> 作帐技巧 >> 文章正文
问:企业前几年有一批货物销售出去后,货款已全部收到,但发票一直未开给对方单位,帐务上做入“预收帐款”,现对方单位已关闭,可否做入“营业外收入”并纳税?
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几个条件,在货款全部收到时,就应做入销售收入,而不应做入“预收收入”,并交纳相关税款。现在也应这么纠正,而不是发票未开,就不做收入。
来源:中税网
|
|
|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