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
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
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
税务机关、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书;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
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身份证明;
6场所使用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