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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中风险工资的税务处理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8 11:51:59

    风险工资是指企业将员工的工资与企业的利润或收入相挂钩,并按一定的比例随企业利润或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当企业亏损或收入锐减时,员工的工资除基本生活费外可能也会出现零数额或负数,这就是风险工资的含义。
    企业经营者年薪中的风险工资,是属于费用,还是属于收益分配,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把风险工资看做收益分配的理由是,风险工资是与企业盈利挂钩的,它是一种利润分配行为;认为风险工资应作为费用处理的理由是,企业为拥有净利润而发生的一切支出都是费用,风险工资也是为企业获得净利润而发生的支出,应作为费用处理。我们同意把风险工资作为费用看待,如果把它视为利润分配,就要增大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不利于当前对年薪制的推广。
    风险工资的计提,应充分体现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影响各月对利润情况的真实反映,企业每月应对风险工资进行预提。一般企业确定经营者风险工资的主要依据,是按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果、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小,在协议中表现为占年度利润的百分比。因此,风险工资的预提,可以用企业上月的利润额为基数,按月计提,年终进行结算。
    风险工资的发放,有些企业是在年底一次性发放,有些企业是每月预发一部分,年底进行结算。一种较合理的发放方式是,每年1月到11月,每月按预提风险工资的70%—80%预发,年底进行结算。
    风险工资的会计处理,可以通过设立一个“风险工资基金”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每月预提的风险工资和年底结算应补提的风险工资,借方反映每月实发的风险工资、年底结算冲回多提的风险工资和补发的风险工资,月末贷方余额为尚未发放的风险工资,该账户年底应无余额。
    “风险工资基金”账户具体核算如下:
    (1)每月预提风险工资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风险工资基金”。
    (2)每年1,—11月按月预发风险工资时,借记“风险工资基金”,贷记“银行存款”。
    (3)年底结算,确定应补提的风险工资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风险工资基金”。
    (4)年底冲回多提的风险工资时,借记“风险工资基金”,贷记。“管理费用”。
    (5)年底结算补发风险工资时,借记“风险工资基金”,贷记“银行存款”。    [案情说明]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2000年效益很差,集团本部在2000年10月又给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下达了刚性利润指标,因此,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在提取11、12月份的工资时,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说,提取了也没钱发放,还影响利润,不如不提。在这种情况下,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2000年的这部分工资268964.55元没有提取。2001年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效益好转,财务部就在2001年7月补提并全额发放了2000年拖欠的职工工资。
    2002年6月,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稽查时,认定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这是偷税行为,并作出补缴税款88758.30元、罚款一倍的处理决定。
    [要求解答]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税稽字(2000)10号关于《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财税字(1996)79号文件。
    [分析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税稽字(2000)10号关于《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2001年度补提2000年度应提未提的工资属于虚列成本费用,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并处以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特别提示]企业在亏损年度也应该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按时提足相关的折旧、工资、福利费、坏账准备、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否则,明年就不能补提这些费用;如果企业在下年度补提去年漏提的费用,这在会计制度上是允许,但税务上必须按提的费用数额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像本例的福本(晋江)棉纺织有限公司那样,承担偷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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