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依据:国税发[1997]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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