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会计频道 >> 会计实务 >> 怎样作出纳 >> 文章正文

票据丧失的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9 15:31:00

  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其中可以挂失止付的有商业汇票、支票、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甲工厂某采购人员持由该厂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乙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万元的物资。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在途中将其装有银行本票的提包丢失。随后,甲工厂根据该采购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遗失情况通知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该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拒绝办理挂失止付。

  试问: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工厂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根据 《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而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甲工厂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即可以向银行本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发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银行本票无效。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