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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公文写作:XX有限公司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6 18:0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省XX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日本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乙方),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是,在中国**省**市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区*路*段*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省XX公司

    地址:**省**市X区X路*段*号。

    乙方:日本**株式会社

    地址:日本**县XX市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是使用日方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生产和销售包装机构、食品加工机械及其相关产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使甲、乙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设计、生产、国内外销售ME-507、ML-507、ML-502、MES-407、MS801、TR、MS-801TL、MS-802T、MAL-2000DX、MSN-1000DX半自动、全自动型包装机与配套产品,以及售后产品维修服务。并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进一步研究开发其他包装机械、食品加工机械新产品。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一年  计划产量为100混合台

    第二年  计划产量为300混合台

    第三年  计划产量为600混合台

    第四年至第十年计划产量为1000混合台

    第九条 合营公司国内外市场销售产品比例和数量定为:

  内销部分占50%,外销部分占50%

  外销:乙方负责外销占总产量的30%。在199*年后,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和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部分占总产量的20%。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壹百万元。

  双方同意合营公司经三年投资总额发展到人民币五百万元。前三年合营公司的利润不做分配,作为追加投资(各按5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以50万元人民币现金认缴投资,作为注册资本。

    乙方:(1)包装机关键零件,折合人民币19万元(详见出资零件明细表)。(2)日产汽车公司新出厂轿车一台、工具车一台、轻型货车一台,折合人民币8万元。(3)11万元人民币现金。(4)以上三项之和不足人民币50万元部分,以美元现金支付(美元按支付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算)。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其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甲、乙方一致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均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构买权。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经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贷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设分支机构,修改公司规章;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高级职员,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3名,乙方派3名。董事任期为四年,也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以书面文件通知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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