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在外省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未申请一般纳税人(正在办理当中).分公司有生产也有销售,其中生产用的原材料由总公司调拔到分公司,销售也是由总公司开的发票(因为销售合同是与总公司订的).分公司在他们当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把产品销售给总公司,但当地税务局说开的价格比卖价还要低,不给开票.其实总公司跟客户签合同时就知道是不盈利的,但基于是老客户,这一合同就签了.税务局就是不相信,拿合同跟他解释他也不听.请问该怎么做?
答:
没有办法,这只能是以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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