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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立法严惩会计造假 作假者永久禁入会计业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5 0:41:06
为依法确保
会计
从业人员"不做假账",日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
法〉办法》。
办法规定,凡是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
报告,提供虚假
财务会计
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除了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外,还将被永久禁止获得
会计
从业资格。
新出台的办法还规定,单位负责人或者
其他
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物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
账簿、
财务会计
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
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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