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少数不法分子及不法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现象,省
财政厅、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出台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规定指出:
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验资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杜绝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任何
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得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设点经营,进行现场验资,不得借助财政、
工商行政管理或
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承揽业务,也不得以回扣、服务费、鉴定费等变相支付佣金方式争揽业务。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如实披露
企业经营状况,并根据其
审计结果提供相关资料及必要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必须加盖法定公章,不得以非法定公章代替。各级
财政、工商部门对
会计师事务所以“验资专用章”、“年检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非法定公章出具的业务报告,一律视为无效,不予受理。今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中,应当附加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及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规定同时强调,
会计师事务所如发现不法分子盗用本所名义出具虚假报告的诈骗行为,要立即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
组织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