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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21:48:39

    [摘要]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重大性标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由此造成投资者证券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


  [关键词]财务预测信息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安全港规则

  一、引言

  在西方发达国家,美国是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作了明确、系统规范的最重要的国家。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法律界和会计界就对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及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期间经历了由禁止发布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至今美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民事责任体系,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有效市场假设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信赖推定原则等构成美国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二是确立了理性人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和股价重大影响标准;三是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四是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作了明确的界定;五是确立了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的区分标准;六是确立了法定安全港规则;七是对虚假陈述进行惩罚性赔款的出现及其后来对此的修正和限制,到目前的进一步强化;八是赔偿责任由无限连带责任向比例责任转化;九是集团诉讼成为证券民事诉讼的主要方式;十是强化政府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监管。美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借鉴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国情来研究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

  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主要是指盈利预测)的规范,从1990年证券市场建立开始至今,期间经历了由强制性广泛披露到自愿性有限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政策演变过程。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属于前瞻性的预测信息一般采用强制披露方式,而对盈利预测信息则采用自愿披露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阶段,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编制、披露的准则制度尚未系统的建立起来,加上财务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从而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风险性。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上市公司有可能因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行为而招致投资者民事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2004年12月28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第一起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以及迄今为止各级法院已经受理的一千多件类似案件,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浪潮即将到来。这一切都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主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积极性。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加之时间仓促,使得《1.9规定》在许多方面存在脱离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生硬照搬美国法律法规的缺陷。特别是《1.9规定》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这一最重要的法律术语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历史信息(或称硬信息)的披露作出的,而对包括财务预测信息在内的“软信息”的披露没有作出有别于硬信息的相关规定,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因财务预测信息披露而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由于《1.9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而作为指导和约束会计工作的基本法规,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却没有关于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定,这就会导致法院在审理因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时,更多是依据《民法通则》、《证券法》等来作出判决,而很少甚至不会考虑会计学科的性质及财务预测信息生产和披露的特殊性,这在目前会计界、法学界对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许多核心问题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必将会损害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影响会计学科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确保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合理性,立足于会计学科的性质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几个核心问题作出合乎法理的解释和界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及其特征

  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其计划及经营环境,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不确定性是指事物发展结果有多种可能性。按经济学的观点,不确定性意味着在既定环境状态下人们的主观概率分布处于离散状态。不确定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与概率事件相联系,其出现的结果有稳定的概率。

  此时,可以用随机变量的方差来定义该变量的不确定性,并描述其大小,即通常所说的风险。一是与概率无关,是一种没有稳定概率的随机事件。经济不确定性按产生的原因又可以分为外生不确定性和内生不确定性,前者指生成于某个经济系统之外的不确定性,后者指生成于某个经济系统自身范围之内,影响系统操作绩效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指在对事物进行判断时所进行的“亦是亦非”抑或“似是而非”的不明确判断。此时,对事物的性质很难断言其归属。无论是模糊性,还是不确定性,都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属性,它们都可以使人们在认识事物时难于甚至不能作出准确、唯一的判断。模糊性是对事物确认上的不确定性,而随机性是对事物各种可能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模糊性表现在事物发生的结果上是单一的和确定的,但这种结果却是不清晰的和模糊的;而不确定性表现在事物发生的结果上是清晰的,但在多种可能的结果中到底发生哪一种结果却是不确定的(唐有瑜,1998)。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特征的本质体现,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人们努力探讨各种预测方法,试图尽可能准确地预测,但只要我们将会计预测结果与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其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同时会计本身是反应性的,导致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间存在“时滞”现象,当用户使用有关信息努力作出判断时,未来情况的发展可能大大出乎其预料,远远超出了会计信息可能提供的预测结论。由于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在对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时,应以“法律真实说”为理论基础,遵循程序理性原则,而不能把证券法律法规上普遍采用的“客观真实标准”应用到对预测信息真实性的判断中。

  财务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本质,决定了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关于未来的陈述,是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评价的复合信息,但陈述者往往缺乏系统的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第二,这种陈述往往带有某种动机、目的或者倾向,是包含某种修饰、形容的陈述,因此,往往缺乏衡量其真实性的客观标准。第三,财务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主要受系统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影响,前者主要是指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后者主要包括预测假设、预测基础、预测期间和预测者的业务能力等因素。第四,财务预测信息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预测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强制性披露的前瞻性信息一般涉及公司管理者已知的趋势、事件和可以合理预见将会对公司未来运行结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它与其它预测性信息的明显区别在于已知趋势或事件的确定程度上,前瞻性信息虽然也涉及未来的措施,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确知性和计划性,因此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相对较弱;而自愿性披露的其他预测性信息一般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或不确定性因素的预计、推测,其预测的准确性主要取决于预测假设、预测基础、预测期间和预测能力等因素。因此,这类趋势、事件或不确定性因素对公司的影响远比前瞻性信息更具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第五,财务预测信息的取值不是一个固定值,而是一个区间,具有弹性。第六,在相关性和可靠性的两难选择中,相关性是财务预测信息的首要特征。只有弄清楚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及其特征,才能对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体系。

  三、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内容与形式的界定

  上市公司应具体披露哪些财务预测信息,国际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财务预测审计准则》及《预测财务报告指南》中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作了“最低披露”的规定,即财务预测可采用总括式的报表形式(即只提供一些主要项目)或仅限于提供以下项目(这时,称作最低披露): (1)销售收人或毛收入; (2)毛利或销售成本; (3)偶然或非经常项目;(4)预提所得税;(5)中断经营或非常项目;(6)持续经营收益;(7)净收益;(8)基本每股收益与完全稀释每股收益;(9)财务状况的主要变化;(10)陈述责任方欲使财务预测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假设是建立在责任方编制预测财务信息时的判断基础之上的,声明预测的结果有可能不会实现;(11)主要假设摘要;(12)主要会计政策摘要。如果披露项目(1)至(9)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被省略,则被称为部分披露;如果(10)至(12)项被省略,则被称之为有缺陷的披露,因为缺少应该披露的事项。而在AICPA 1994年发布的《论改进企业报告》中,规定财务预测信息的一般意义是指以下三项内容:(1)机会和风险,如产业结构的变化、竞争加剧等伴随关键趋势出现的机会和风险,以及特定企业所面临的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性;(2)管理部门对未来营运的计划和目标,如有关开发产品或服务的计划,包括对计划能否成功起关键作用的因素;(3)实际经营业绩和以前披露的机会风险、计划与目标的比较等。美国1995年颁布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要求披露的预测信息包括:(1)对收入、利润(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分红、资本结构等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2)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与目标的陈述,包括有关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计划与目标;(3)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在对财务状况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4)任何对上述预测性陈述所依据的或与此相关的假设;(5)由发行人所聘请的外部人士对预测性陈述所做的评价性报告。

  总体而言,美国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一般包括预计损益表,财务状况的重要变动,重要会计政策的汇总说明,基本假设的汇总说明,对财务预测属性的说明等,并以自愿的形式进行披露。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规将财务预测信息主要划分为二大类:一是在业务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涉及财务指标的前瞻性信息;二是盈利预测,其内容主要包括盈利预测的本质、提示性规定、盈利预测基准、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盈利预测期间、盈利预测表和盈利预测说明等部分,核心是盈利预测表的编制。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的内容还比较狭窄,且偏重于盈利预测,信息使用者很难据此对企业的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最佳的估计。因此,根据财务预测的本质及其特征,结合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态势,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应包括以下三大内容:一是在业务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涉及财务指标的前瞻性信息、盈利预测、业绩预告和证监会要求在有关报告文件中应专节披露的风险因素。二是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和其他相关事项的陈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基本假设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经济形势和行业特点对预测期间的一般经济环境、经营条件、相关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市场情况等财务预测的编制前提所作的合理假设;会计政策是指上市公司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所采用的基本惯例、基本原则、程序及方法等;编制基础是指上市公司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时确定的基准。三是独立第三者出具的对财务预测信息的鉴证报告。

  财务预测信息的形式包括上市公司以书面形式披露的信息,在证监会指定网站或企业网站上披露的信息,通过媒体披露的信息,口头发布的信息及上市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通过其它形式发布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应主要解决理论上和实务上的两个难题:

  一是《1.9规定》规定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那么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的亏损或者因继续持有该证券而发生的亏损,上市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种对虚假陈述与证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简单界定,实际上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剥夺了上市公司基于自身无过错事由提出的免责抗辩。这种简单化的归责处理,虽然大大简化了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程序,提高了投资者的胜诉率,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但显然不符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现实,不利于鼓励上市公司自愿地披露财务预测信息,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也有损会计准则、制度的法律地位。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为(包括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和披露)明显受制于管理层,既然《1.9规定》对管理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也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才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自觉性。因此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市场阶段,不宜草率采用西方发达国家在半强式有效市场才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由于受安全港规则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应采用原告举证原则。但对前瞻I生信息,由于它是现行法规规章强制性披露的信息,是传统财务报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历史信息的必要补充和说明,这会导致信息使用者在阅读会计报表时,把对历史信息的信赖自然地延伸到一同报送的前瞻性信息,而这种延伸式的信赖会使使用者的分析判断功能退化,“其大脑倾向于相信而非质疑”(William A.Sherdem,2002),从而削弱其对前瞻性信息应有的警觉和谨慎。因此,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倒置。

  二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简单照搬美国的做法,采用信赖推定原则,而应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出发,兼顾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双方的利益,采用信赖推定与事实推定相结合的原则,这样也许更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行为趋于理性,使我国的证券市场早日走向成熟。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其应包括以下六个要件:

  1.预测基础的真实性。预测基础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预测所依赖的历史信息必须符合现有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必须真实可靠;二是预测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必须与基准期的会计政策保持可比性和一致性;三是预测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投资计划、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等编制前提必须充分可靠,属于源头性信息,且这些信息相互间没有逻辑矛盾,保持内在的一致性。

  2.预测信息披露的有用性。即预测信息的披露应能弥补现行财务报告偏重历史信息的缺陷,降低信息使用者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社会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率和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

  3.预测假设的合理性。预测假设是公司根据经济形势和行业特点对预测期间的一般经济环境、经营条件、相关政策法律、市场情况等财务预测的编制基础所作的合理假设。要做到预测假设的合理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支撑预测假设的基础资料和信息必须权威、可靠,如外部经济环境方面的假设,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方针、政策、计划、制度等作为基础;内部经营条件方面的假设,应由董事会、管理层正式批准的文件,如计划、合同、协议、纪要等作为基础。如果预测假设部分来自于专业权威人士的支持,则应提供这些专业人士的相关背景及他们合法的预测数据,如评估报告、鉴定证书等。第二,预测假设应与公司经常使用的会计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与编制历史信息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且这些假设是基于对公司的预测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所有重要因素而作出的,假设之间没有内在逻辑上的矛盾。如果以前的预测假设现在不再适合,需要重新修正,则应说明修正的理由及新假设对预测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新假设难以准确界定,则应在披露时特殊说明。第三,支撑预测假设的理论基础应权威、充分,预测假设的选择与设计应有一个公允的程序作支撑,如收集、计算及统计预测数据的方式应科学合理,确认和量化假设变量的方法应切合实际,等等。

  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满足心理确知要件。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诚地相信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种陈述,且披露义务人在披露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项预测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齐斌,2000)。也就是说,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预测计划能得到充分实施,但并不一定能得到充分实现。

  5.警示性语言必须显著地传递实质性信息。即在显著的位置用异于正文的字体和准确、相关、明晰的语言,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所有重大因素,尽可能具体和准确地描述与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相关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因素,及其对预测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警示投资者在决策时不要过分依赖这些信息。这是实现警示性语言充分性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免除相关责任的前提。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使得财务预测信息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总体构成及其对理性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不具有重大性;并使这种预测性信息不必成为投资者决策时必须依赖的重要事项,从而使这种预测信息成为一种可能但决不是必然会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因素。投资者对这种信息的信赖或不信赖及在多大程度上的信赖在本质上属于投资者的经验与投资风险的范围,不应成为《1.9规定》保护的范围。

  预先警示理论的确立,将促使诚实和善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提供投资者一种站在公司经营者角度看未来的崭新视野,从而大大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信息用户的判断能力和决策效率;另一方面,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也使上市公司不必为自己的预测性信息可能事后落空而胆战心惊,从而充分体现法律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宗旨。

  6.已及时履行更正、更新义务。由于预测信息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一项预测信息在披露当时是真实的,且所有保证信息不具有误导性的事实也都适当地披露了,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变得具有误导性,即后来发生的事件使原先的陈述具有了误导性。这时,只要市场的交易仍然在合理地信赖这种已具有误导性质的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义务就以前的陈述及时的、准确的作出变更或更新,以保证对外披露的预测信息不具有虚假性。另外,如果预测信息是由公司外的第三者作出,但公司管理者以自己的行为暗示该预测是真实的,符合公司的观点,那么公司就有事后更正的义务。如果公司未对外界的预测进行暗示或发表评论,那么公司就没有更正的义务。只有当随着时间的推延,使原有的预测信息不再符合重要性原则,或出现新的预测信息替代了原来的预测信息,这时更新义务才可以终止。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六个要件,才能受到安全港规则的保护,并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唐有瑜.1998.会计信息失真的技术因素:不确定性与模糊性.财会月刊,9

  William A.Sherdern.2002.预测业神话.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齐斌.2000.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北京:法律出版社

     作者:蒋尧明 来源:会计研究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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